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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的健身私教费不退?法院:退!

2025-05-08 07:47:00 0

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者资金困难,也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但是也出现了“霸王条款”“卷款跑路”“货不对板”“退费难”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五一”假期一过,各地法院陆续适用新规审理此类纠纷。

北京的滕女士支付了两万多元在健身房购买了“1对1”的健身私教课,课还没上一半,私教就离职了,滕女士要求退费,健身房的经营公司注销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昨天(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注销被告体育公司的唯一股东退给滕女士未消费的课时费。到底如何判断双方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退费数额如何确定?

1对1健身私教离职

余课费不退?

为什么选择预付式消费的方式健身?滕女士告诉记者,一个原因是健身房离家近,另一个原因是对私教比较信任。

原告滕女士:健身房离我家比较近,我从2021年就开始在这家私教工作室健身的,一直比较稳定,一直在这儿练,当时是基于对之前教练的信任,正常该续费了,教练说他们快店庆了,他能给我一个他能做到的比较低的折扣,我就觉得也行,就跟他签了61节,两万零七百多,没想到我这个教练离职了,所以才有了后续的纠纷。

滕女士是先扫码付款20740元购买61节“1对1”私教课,之后在2022年3月31日,与被告体育公司补签了私教健身服务协议,仅上了25节课,滕女士因脚受伤需要休养两三个月,不能健身,这期间,她的私教离职了,滕女士不接受新教练的服务,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遭到拒绝。

滕女士:“一经售出不予退还”,就是这种话,他说,你这个是不能转让,也不能另作他用,还规定了消费者在健身之前自己做好体检,如果在健身当中出现任何的危险,健身房都是不予负责的,我觉得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格式条款,其实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

体育公司注销

状告唯一股东还钱

健身房开始还承诺帮助滕女士低价转出健身卡,但拖了一年也没转出,滕女士决定起诉时,发现经营健身房的被告体育公司已注销,于是就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公司股东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双方签署的健身服务协议,成为断案的重要证据。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 尹嘉宁:双方健身服务协议中有一些表述,包括“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原告腾女士认为,这些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被告公司股东王先生辩称,健身服务协议约定了有限期1年,只可延长一次,至多延长6个月,所以合同实际已到期。

尹嘉宁:他说原告是老会员,多次与健身房签订制式健身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内容有充分、清楚地理解,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应当在期限内使用完毕。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所以不应返还预付款。

新规施行

法院精准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

北京朝阳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 周剑彬:对照这部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重点审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我们经审理认为,其中“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不可抵消其他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计划不可转让”限制了消费者债权处置权,所以这个条款属于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无效。

当前健身消费市场领域中主流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分为计时型与计次型。计时型,就是“年卡”“月卡”,消费者如果在相应期间内因自身原因未前往消费,不得主张经营者返还预付款;而计次型则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次数或课时。

周剑彬:这个案子涉及的私教属于典型的计次型消费,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对价即为对应健身的有限次数。考量到促进合同履行目的的实现,可以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适当的履行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计次型消费中,即便消费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经营者不得完全参照计时型预付消费模式,主张剩余课时作废,拒绝归还相应的课时预付费款,所以,这个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某体育公司未向滕女士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期限虽已届满,但王先生此后仍向滕女士表达愿意继续代课履行案涉合同,双方还持续沟通案涉合同转卡事宜,未针对合同解除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法院如何认定?

周剑彬:在被告体育公司实际闭店且注销导致健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滕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她与被告签订的消费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滕女士剩余课时费及利息。王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所以他应对被告体育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退费

法官进行提示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王先生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法官助理 尹嘉宁:经营者最主要的是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努力将相关权利限定在基本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行使,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这既是保护预付式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法官周剑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首先查看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信息、第三方平台评价,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签订主体、服务内容、价格、履行期限、退费条件等关键要素,避免掉入“霸王条款”陷阱。

周剑彬: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第一,要注意事前防范,谨慎选择商家;第二,要注意交易留痕,妥善保留预付式消费合同原件,双方语音、微信沟通记录以及支付凭证;第三,在发生纠纷时,积极与商家协商退款或赔偿,遇到交易陷阱、“霸王条款”或商家“跑路”,可向消费者协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监制丨张棉棉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廉金亮

图片提供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黄硕

责任编辑:廉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