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交警查获三次均受到拘留处罚
却依旧妄图侥幸
无证上路
他的不思悔改
很快迎来了第四次
案例回顾
5月28日上午10时25分许,在赤峰市银河路与水厂北街交叉口路段处,交管支队二大队执勤交警在对一辆沿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越野车例行检查时,执勤交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驾驶人眼神躲避,一直拨弄着手机,佯装在找寻电子驾驶证,执勤交警见驾驶人迟迟不出示证件,便用警用设备对驾驶人进行了人脸识别,发现驾驶人刘某涉嫌无证驾驶。刘某见已无法掩饰真相,便当场承认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经民警进一步核实发现,刘某的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令人气愤至极的是,这已经是他第四次被交警查获。
刘某于2019年12月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2020年5月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2020年12月又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两种违法行为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刘某屡教不改,多次被拘留,真是“冥顽不灵”!

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处罚
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刘某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
交警提示
无证驾驶危害极大,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着自身以及他人的出行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者缺乏交通安全法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诱发各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且安全驾驶心理及驾驶技术都不够稳定和娴熟,一旦遇到突发状况,极易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切实吸取案例教训
深刻认识到“持证”上路
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的重要规定
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原则
切勿心存侥幸
把安全抛之脑后
来源:赤峰交警、奔腾融媒 都市全接触